政策法规
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缴存时限的通知(徐公积金〔2014〕39号)
2014/6/18 14:24:00作者:来源:办公室阅读次数:
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缴存时限的通知
中心各处(室)、营业部、管理部,稽查大队:
按省住建厅通知并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,我市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中关于缴存时限的规定作如下调整:
“连续、按时、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(含)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”调整为“连续、按时、足额正常缴存12个月(含)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”。此政策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,7月1日前受理的贷款申请按原政策执行,7月1日后受理的贷款申请按调整后政策执行。
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14年6月16日
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4年6月16日印发